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聲,13,2020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陳萬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7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閱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聲請人為被告陳萬欽於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刑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茲為依法辯護需要,爰聲請閱覽影印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全部案卷資料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列聲請人為被告陳萬欽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此有刑事委任狀附卷可憑。

雖被告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0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發佈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等資料在卷可稽。

然本件尚未審結,仍屬本院審判中之案件無訛,據此聲請人聲請閱覽影印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全部案卷資料,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