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訴緝,18,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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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84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育瑞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育瑞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上午5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育瑞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查獲照片、扣案物品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①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②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394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③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④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3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⑤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418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①至③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2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

④⑤各罪刑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3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前揭各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3 年1 月1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迄103 年6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非是,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斟酌其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扣案之注射針筒4 支及分裝袋2 只雖均為被告所有,惟被告辯稱上開物品均係之前施用毒品所用(見本院109 年度審訴緝字第18號卷第46頁),且被告供稱本次係以抽香菸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足認上開物品應非供其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本院復查無事證可佐上開物品與本案被告犯罪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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