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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弘霖
鍾祐宸
沈宥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56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弘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鍾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沈宥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羅弘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暨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羅弘霖、鍾祐宸、沈宥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
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緻,被告羅弘霖、鍾祐宸、沈宥廷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而由羅弘霖出面承租房屋做為機房據點,並由羅弘霖、鍾祐宸、沈宥廷持設有「U 盾」之銀聯卡轉帳匯款由詐騙集團其他車手提領,其等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大陸地區民眾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3 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二)核被告羅弘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被告鍾祐宸、沈宥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3 人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耀」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3 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罪。
(三)又公訴意旨認被告鍾祐宸、沈宥廷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然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
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為故意犯,行為人係應就其所參與之組織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具有認識外,並有參與加入組織之意願,始能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經查,被告羅弘霖固以生活費及包吃包住之代價招募被告鍾祐宸、沈宥廷,被告鍾祐宸、沈宥廷亦知悉本案機房從事詐騙工作而聽從被告羅弘霖指示,惟被告羅弘霖供稱:我負責教被告鍾祐宸、沈宥廷,他們2 人剛進來,轉帳次數很少,我記不太得等語,核與被告鍾祐宸、沈宥廷之供述大致相同(見偵字第2562號卷第265 頁、第391 頁)。
是被告鍾祐宸、沈宥廷僅係本案詐欺集團臨時招募之人員,既不瞭解本案詐欺集團之組織架構,亦不知悉參與本案詐欺犯罪其他成員之分工細節,因而甚難認定被告鍾祐宸、沈宥廷主觀上知悉羅弘霖及上開綽號「阿耀」男子所發起之組織為一有相當結構之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犯罪組織,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係二主客觀構成要件相異之罪名,須依個案情節,各別審認,於行為人分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部分行為時,並不必然等同行為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意思,尤以本案被告鍾祐宸、沈宥廷涉案程度,自難認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意欲。
是依上開說明,被告鍾祐宸、沈宥廷所為前開犯行自無從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本院認為被告鍾祐宸、沈宥廷此部分之犯行,與前開經本院認定為有罪之犯行部分,核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又被告羅弘霖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2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9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併付保護管束,於104年2 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又司法院大法官於108 年2 月22日就累犯規定是否違憲乙事,作成釋字第775 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所謂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解釋理由文例舉,最低法定本刑為6 月有期徒刑,累犯加重結果,最低本刑為7 月有期徒刑。
本來法院認為諭知6 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收矯正之效或足以維持法秩序(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但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法院仍須宣告7 月以上有期徒刑,致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並未違憲,然遇本有機會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卻因累犯規定,在無酌減、自首或其他減刑之情下,一律依累犯規定加重本刑,致行為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方有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得加重。
查,被告羅弘霖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最低法定本刑為1 年有期徒刑,且被告羅弘霖亦未符合自首、酌減等減刑之規定,自無得諭知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是被告羅弘霖並無因累犯規定之適用,致本得易科罰金成不得易科罰金之情,爰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 人正值青壯卻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由被告羅弘霖承租房屋作為詐騙集團機房據點,並與被告鍾祐宸、沈宥廷共同持銀聯卡依詐騙集團成員「阿耀」指示轉帳,藉以掩飾詐騙集團詐得大陸地區民眾之犯罪所得,所生損害非輕,所為實屬不該;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角色分擔及所生損害程度,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一切情狀及預防需求,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再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同此意旨)。
被告羅弘霖自承以每月薪資新臺幣6 萬元(下同)之酬金加入「阿耀」所屬之詐騙集團,是其自106 年10月間加入至107 年1 月11日查獲止,所獲酬金應已達14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872號、第6838號判決意旨,犯罪所得之金錢若為新臺幣,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至被告鍾祐宸、沈宥廷部分,依卷內證據尚無法認定渠等因本案而受有何具體之報酬,本院自無庸諭知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羅弘霖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被告羅弘霖不予強制工作之說明:末按參與犯罪組織罪和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均分別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刑法中,定有明文。
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於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
本案被告羅弘霖雖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 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
審酌被告羅弘霖於詐騙集團成員中僅屬聽取號令之一般成員,非下達行動指令之核心指揮角色,且非親自對被害人實施詐騙,又被告羅弘霖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行為時年紀尚輕,社會歷練不足,因思慮不周始參與集團從事詐欺犯罪,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客觀上對於其未來之行為仍具有期待性,本院斟酌上揭情狀及強制工作措施所採取之預防矯治目的,認本件尚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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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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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聯卡83張(如起訴書附表1 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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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U 盾104 個(如起訴書附表2 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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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隨身碟3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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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筆記型電腦4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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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平板電腦1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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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智慧型手機8 支(含SIM 卡3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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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工作手機3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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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多功能無線路由器4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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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數位機上盒1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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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帳冊2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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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手機SIM 卡98張(如起訴書附表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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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影本1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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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562號
被 告 羅弘霖 男 28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鍾祐宸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街00號2 樓
送達: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號
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沈宥廷 男 27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0巷0 號
居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弘霖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92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2 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悟,自106 年10月間起,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 萬元之酬金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耀」之成年男子所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以詐欺轉帳洗錢為目的之犯罪集團,期間羅弘霖再以提供生活費及包吃包住之代價,招募鍾祐宸、沈宥廷加入,並與所屬電信詐欺機房之成員,3 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基於以網際網路、電子通訊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羅弘霖在「阿耀」之指示下,與「阿耀」指揮之組織成員及電信詐欺機房成員為詐欺洗錢犯行之行為分擔,其運作模式如下:㈠由「阿耀」出資供集團成員生活支用,並由羅弘霖出面承租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7 樓房屋(下稱上址機房)作為據點,再由「阿耀」提供上址機房操作用之電腦設備、無線網路分享器、網路卡,及提供大陸地區銀聯卡及「U 盾」(即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之網路私鑰)予羅弘霖作為轉帳、提領贓款之用。
另依詐騙機房所取得大陸地區人民資料傳送與同經由「阿耀」聯繫,而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調取大陸地區人民相片及個人資料後並製作假公文後,將內容不實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刑事逮捕命令」電子檔轉檔後,上傳至機房設置業者所架設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假網站之內部網域內。
㈡由詐騙機房所屬集團成員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人民,並以大陸地區民眾涉及刑事案件需進行帳戶管收,誘使大陸地區民眾依序進入假網站內查看假公文而陷於錯誤,誤信己確實因案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之監管並依指示鍵入資料後;
或提供詐騙機房業者帳戶資料,由各機房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對大陸地區人民施行詐騙,誘使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設有「U 盾」之銀聯卡帳戶內,再由羅弘霖、鍾祐宸及沈宥廷持「U 盾」將帳戶內大陸地區民眾遭詐騙而匯入款項,再行轉入「阿耀」所指定之帳戶內,藉此掩飾犯罪所得。
羅弘霖復依「阿耀」指示將轉入之款項轉入組織成員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帳戶名稱為「聯新」、「湘北」、「爽歪」、「發財金」、「大發」、「金吉利」、「金天使」、「小GG」、「BMW 」、「決勝」、「雙獅」、「綠」、「米鋪」、「法發」及「軒」等人所屬之帳戶內,再由車手將上開所匯入之詐欺所得款項自該人頭帳戶提現領出,以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㈢羅弘霖、鍾祐宸及沈宥廷,自106 年10月26日起,即以前揭方式與詐騙機房集團成員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向大陸地區人民施行詐騙,並隱匿詐騙機房等集團成員特定犯罪所得,從事洗錢行為,迄至107 年1 月11日止,將詐欺大陸地區人民所得之款項,經由轉帳洗錢行為,總計犯罪金額約70萬餘元至80萬餘元不等。
嗣於107 年1 月11日下午1 時50分許,為警在上址機房,當場查獲羅弘霖、鍾祐宸及沈宥廷,並經羅弘霖同意搜索,扣得如附表1 所示之銀聯卡83張、附表2 所示之U 盾104 個、隨身碟32個、筆記型電腦4 台、平板電腦1 台、智慧型手機8 支(含SIM 卡3 片)、工作手機3 支、多功能無線路由器4 台、數位機上盒1台、帳冊2 本、如附表3 所示之手機SIM 卡98張、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影本17張。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羅弘霖於警詢及本署│1 、被告羅弘霖坦承有上│
│ │偵訊中之供述 │ 開犯罪事實,並負責 │
│ │ │ 與「阿耀」聯繫,及 │
│ │ │ 以犯罪事實所載手法 │
│ │ │ 進行轉帳洗錢。 │
│ │ │2 、招募鍾祐宸、沈宥廷│
│ │ │ 從事詐欺洗錢集團之 │
│ │ │ 工。 │
├──┼───────────┼───────────┤
│二 │被告鍾祐宸於警詢及本署│被告鍾祐宸、沈宥廷,均│
│ │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有上開犯罪事實,並│
│ │ │受羅弘霖招募從事詐欺洗│
├──┼───────────┤錢集團之工作,及以犯罪│
│三 │被告沈宥廷於警詢及本署│事實所載手法進行轉帳洗│
│ │偵訊中之供述 │錢。 │
├──┼───────────┼───────────┤
│四 │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證明被告 3 人之上開犯 │
│ │ 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罪事實。 │
│ │ 1 份、照片28張。 │ │
│ │2 、扣案之銀聯卡83 │ │
│ │ 張、U 盾104 個、隨 │ │
│ │ 身碟32個、筆記型電 │ │
│ │ 腦4 台、平板電腦1 │ │
│ │ 台、智慧型手機8 支 │ │
│ │ (含SIM 卡3 片)、 │ │
│ │ 工作手機3 支、多功 │ │
│ │ 能無線路由器4 台、 │ │
│ │ 數位機上盒1 台、帳 │ │
│ │ 冊2 本、手機SIM 卡 │ │
│ │ 98張、大陸地區人民 │ │
│ │ 身分證影本17張。 │ │
└──┴───────────┴───────────┘
二、核被告羅弘霖、鍾祐宸及沈宥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 3 條第 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 3 人與綽號「阿耀」之成年
男子、帳戶名稱為「聯新」、「湘北」、「爽歪」、「發財金」、「大發」、「金吉利」、「金天使」、「小GG」、「BMW 」、「決勝」、「雙獅」、「綠」、「米鋪」、「法發」及「軒」等詐騙成員間,就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間,具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3 人上開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數罪間,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請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另被告羅弘霖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至上開扣案之物,均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羅弘霖所有,均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郭進昌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潔怡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銀聯卡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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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銀行名稱 │銀行卡號 │
├──┼─────────────┼───────────┤
│01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02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03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04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05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06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07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08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09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10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11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12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13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14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15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16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17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18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19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20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21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22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23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24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25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26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27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28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29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30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31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32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33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34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35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36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37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38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39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40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41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42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43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44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45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46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47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48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49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50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51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52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53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54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55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56 │中國民生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57 │中國民生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58 │中國民生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59 │中國民生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60 │浦發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61 │浦發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62 │浦發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63 │浦發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64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65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66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67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68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69 │中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70 │中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71 │興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 │
├──┼─────────────┼───────────┤
│72 │興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 │
├──┼─────────────┼───────────┤
│73 │重慶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74 │重慶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75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76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77 │中國建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78 │中國建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79 │中國光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80 │平安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81 │重慶三峽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82 │浙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83 │重慶南岸中銀富登村鎮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2:U盾一覽表
┌──┬─────────────┬───────────┐
│編號│銀行名稱 │序號 │
├──┼─────────────┼───────────┤
│01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02 │吉林銀行 │000000000000 │
├──┼─────────────┼───────────┤
│03 │浦發銀行 │PF16TZ0000000000 │
├──┼─────────────┼───────────┤
│04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05 │中國銀行 │955663Z000000000 │
├──┼─────────────┼───────────┤
│06 │中信銀行 │0000000000 │
├──┼─────────────┼───────────┤
│07 │中國銀行 │955663Z000000000 │
├──┼─────────────┼───────────┤
│08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09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10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11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12 │吉林銀行 │000000000000 │
├──┼─────────────┼───────────┤
│13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14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15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16 │招商銀行 │0000000000 │
├──┼─────────────┼───────────┤
│17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18 │浦發銀行 │TZ000000000 │
├──┼─────────────┼───────────┤
│19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20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21 │中國民生銀行 │0305Z00000000000 │
├──┼─────────────┼───────────┤
│22 │中國建設銀行 │0000000000 │
├──┼─────────────┼───────────┤
│23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24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25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26 │招商銀行 │0000000000 │
├──┼─────────────┼───────────┤
│27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28 │浦發銀行 │TZ000000000 │
├──┼─────────────┼───────────┤
│29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30 │吉林銀行 │000000000000 │
├──┼─────────────┼───────────┤
│31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32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33 │中國光大銀行 │0000000000 │
├──┼─────────────┼───────────┤
│34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35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36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00000000000 │
├──┼─────────────┼───────────┤
│37 │浦發銀行 │000000000 │
├──┼─────────────┼───────────┤
│38 │吉林銀行 │000000000000 │
├──┼─────────────┼───────────┤
│39 │浦發銀行 │000000000 │
├──┼─────────────┼───────────┤
│40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41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42 │中信銀行 │0000000000 │
├──┼─────────────┼───────────┤
│43 │中國銀行 │955663Z000000000 │
├──┼─────────────┼───────────┤
│44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45 │吉林銀行 │000000000000 │
├──┼─────────────┼───────────┤
│46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47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48 │招商銀行 │0000000000 │
├──┼─────────────┼───────────┤
│49 │中國銀行 │955663Z000000000 │
├──┼─────────────┼───────────┤
│50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51 │中國民生銀行 │0305Z00000000000 │
├──┼─────────────┼───────────┤
│52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53 │吉林銀行 │000000000000 │
├──┼─────────────┼───────────┤
│54 │吉林銀行 │000000000000 │
├──┼─────────────┼───────────┤
│55 │浦發銀行 │PF16TZ0000000000 │
├──┼─────────────┼───────────┤
│56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57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58 │浦發銀行 │WZ000000000 │
├──┼─────────────┼───────────┤
│59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60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61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62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63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64 │浦發銀行 │PF16TZ0000000000 │
├──┼─────────────┼───────────┤
│65 │浦發銀行 │PF16TZ0000000000 │
├──┼─────────────┼───────────┤
│66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67 │浦發銀行 │PF16TZ0000000000 │
├──┼─────────────┼───────────┤
│68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69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70 │中國民生銀行 │0305Z00000000000 │
├──┼─────────────┼───────────┤
│71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72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73 │浦發銀行 │PF16TZ0000000000 │
├──┼─────────────┼───────────┤
│74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75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76 │浦發銀行 │PF16TZ0000000000 │
├──┼─────────────┼───────────┤
│77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78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79 │浦發銀行 │PF16TZ0000000000 │
├──┼─────────────┼───────────┤
│80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81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82 │浦發銀行 │PF16TZ0000000000 │
├──┼─────────────┼───────────┤
│83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84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85 │浦發銀行 │PF16TZ0000000000 │
├──┼─────────────┼───────────┤
│86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87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88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89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90 │重慶銀行 │0000000000 │
├──┼─────────────┼───────────┤
│91 │吉林銀行 │000000000000 │
├──┼─────────────┼───────────┤
│92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93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94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95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96 │華夏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97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98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99 │中國工商銀行 │0000000000 │
├──┼─────────────┼───────────┤
│100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101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 │
├──┼─────────────┼───────────┤
│102 │浦發銀行 │PF16TZ0000000000 │
├──┼─────────────┼───────────┤
│103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104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附表3:手機SIM卡
┌──┬─────────────┐
│編號│序號ICCID碼 │
├──┼─────────────┤
│01 │0000000000000000000V │
├──┼─────────────┤
│02 │0000000000000000000J │
├──┼─────────────┤
│03 │0000000000000000000J │
├──┼─────────────┤
│04 │0000000000000000000J │
├──┼─────────────┤
│05 │0000000000000000000J │
├──┼─────────────┤
│06 │0000000000000000000J │
├──┼─────────────┤
│07 │0000000000000000000J │
├──┼─────────────┤
│08 │0000000000000000000J │
├──┼─────────────┤
│09 │0000000000000000000E │
├──┼─────────────┤
│10 │0000000000000000000L │
├──┼─────────────┤
│11 │0000000000000000000L │
├──┼─────────────┤
│12 │0000000000000000000L │
├──┼─────────────┤
│13 │0000000000000000000Y │
├──┼─────────────┤
│14 │0000000000000000000J │
├──┼─────────────┤
│15 │0000000000000000 │
├──┼─────────────┤
│16 │000000000000000000Y │
├──┼─────────────┤
│17 │0000000000000000000J │
├──┼─────────────┤
│18 │0000000000000000000L │
├──┼─────────────┤
│19 │0000000000000000000W │
├──┼─────────────┤
│20 │0000000000000000000L │
├──┼─────────────┤
│21 │0000000000000000000Y │
├──┼─────────────┤
│22 │0000000000000000000L │
├──┼─────────────┤
│23 │0000000000000000000Y │
├──┼─────────────┤
│24 │0000000000000000000N │
├──┼─────────────┤
│25 │0000000000000000000J │
├──┼─────────────┤
│26 │0000000000000000000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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