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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葉瑞琪
被 告 郭耀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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