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撤緩,116,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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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瑞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8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瑞元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瑞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3 年,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

詎其於緩刑期內即107 年12月22日、108 年1 月7 日更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9 年2 月3 日確定(下稱後案)。

核受刑人所為,符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㈠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案,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3 年,於107 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間內之107 年12月22日、108 年1 月7 日更犯後案3 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共3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9 年2 月3 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參,則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內故意犯後案,且在前案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1年6 月」之宣告確定一節,首堪認定。

而檢察官於109 年4月14日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4 月13日桃檢俊壬109 執聲881 字第1099034819號函上之本院收狀章可稽,是檢察官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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