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易,205,2020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錦培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2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錦培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凌晨4 時17分許,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李易樽在YAHOO拍賣網站所開設之賣場,然因買賣藍光機而與李易樽發生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接續犯意,以暱稱「DingDong」( 拍賣代號Z0000000000 號) ,先至李易樽所開設之拍賣網站留言:「無良惡質賣場,虛設行號買空賣空的低級小屁孩。

在不同網站廣開賣場,以店保取代原廠保固。

沒貨可出硬掰貨源充足,企圖行騙天下,敬請買家務必睜大眼,看清虛偽真面目。」

等語之文字;

又於同日下午5 時40分許,至自己之拍賣網店回覆李易樽之留言:「做賊喊抓賊!沒商品可出貨,就只會裝瘋賣傻,藉故推拖,轉移話題,簡直是令人厭惡的暗黑地獄小屁孩鬼。

雅虎拍賣正派經營的招牌,就是毀在這類豪無信用,掛羊頭賣狗肉的派類手上。

特別鄭重提醒,敬請各位買家睜大眼睛,看看暗黑小屁孩的嘴臉,免得花冤忘錢找罪受。」

等語之文字,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足以生損害於李易樽之名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然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上開揭罪名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業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