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易,322,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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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馨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733號),因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經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馨輝無罪。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黃馨輝於民國107 年1 月27日凌晨3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在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與三民路口處,因未開大燈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之員警攔檢盤查,惟其拒絕攔查一路行駛至桃園市○○區○○路0000號前,嗣將身上包裹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之衛生紙丟出,明知員警陳威豪及蘇子煌均係依法執行攔檢之勤務,竟基於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見在場員警查獲上揭毒品以現行犯逮捕時,黃馨輝奮力扭動抵抗拒絕上銬,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前開員警執行職務,並致陳威豪及蘇子煌均受有傷害(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強暴妨害公務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在刑事訴訟「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下,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曾強調此一原則,足資參照。

次按刑事訴訟新制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若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當受類似民事訴訟之敗訴判決,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

再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保持緘默等特權,是被告所為辯解,縱然不足採信,仍須有積極、確切之證據,始足以認定其犯罪,斯為前揭證據裁判主義之意旨,自不能逕採檢察官之言,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否則將致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罪疑唯輕等基本原則,淪為空談。

申言之,祇有一項供述證據,無論其為被告之自白或證人(含共同被告、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被害人及一般第三人)之陳述,均難因此遽認被告犯罪,必賴其他供述或非供述證據互相印證、補強,至少須就符合於法定犯罪構成要件之關鍵、重要部分事實存在,客觀上不致令人懷疑,始可謂為充足,倘若不然,應認控方所舉證據,證明力猶嫌欠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被告方面,其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參照),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

一旦被告之主張、提證已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此時檢察官若不能進一步舉證以推翻被告之主張、提證,則應由檢察官承擔不利之訴訟結果責任,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

次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

此之所謂施強暴,雖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但也必須是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3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行為人須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或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非公務員以外之人或物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始能成立,如僅係單純脫免公務員所為之強制處分,掙脫中難免因掙扎行為不慎傷及實施強制力之公務員,並未積極攻擊公務員之身體或其他物品或他人,因無施強暴之行為,自不該當妨害公務罪之要件。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之罪嫌,無非係以員警職務報告、員警陳威豪及蘇子煌之診斷證明書及受傷照片、其二員警之偵訊證詞,為其主要之論據。

訊據被告黃馨輝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上述犯行,辯稱:伊不認罪,伊沒有反抗等語。

四、經查:㈠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9日依職權勘驗警方提供密錄器檔案「FILE0242.MOV」檔,並於109 年4 月24日公判庭再勘驗三遍,勘驗結果以「於密錄器畫面時間2018年1 月27日凌晨(下同)3 時15分47秒開始勘驗,畫面可聽見一名女員警(下稱A 員警)與被告對話。

被告:考過了,但是他不讓我拿牌啊!他就說我那個,有欠紅單不能領牌啊!A員警:喔~那你剛剛到底丟什麼東西?【此時畫面可聽見另一名男員警(下稱B員警)之聲音】B員警:來!來!來!你來說!你剛剛丟什麼東西?你自己 說!(台語)【畫面可見B員警以右手拉被告之左手臂前往毒品掉落之位置,如勘驗照片1。

】被告:幹嘛啦!B員警:什麼幹嘛!A員警:你剛才一定有丟東西吧?蛤!被告:我沒有丟東西!B員警:沒有丟東西?A員警:好啦!你自己…。

B員警:你自己有沒有很清楚,你自己知道啦!【畫面可見A員警、B員警與被告前往毒品掉落之位置】被告:我剛剛沒有丟東西。

【畫面可見A員警、B員警與被告前往毒品掉落之位置】A員警:你剛才不是從左手丟出一個白白的東西嗎?被告:沒有!沒有!A員警:沒有嗎?【畫面可見B員警仍以右手拉著被告之左手臂及A員警一同前往毒品掉落之位置】B員警:這衛生紙是不是你丟的?(台語)被告:不是!不是我丟的!(台語)B員警:不是?(台語)A員警:來!來!來!這包是什麼?(台語)B員警:剛剛前面只有你這台車!不是?(台語)【畫面可見B員警以右手拉著被告之左手臂,右手拿著手電筒照射方才毒品掉落之位置,A員警亦站立在被告左側,如勘驗照片2、3】A員警:啊!這包是什麼?(台語)B員警:這包是什麼?(台語)【畫面可見B員警以右手拉著被告左手臂,左手持手電筒照射掉落在地上之毒品,A員警站立在被告之右側】B員警:這包是什麼?(台語)被告:這不是我啦的!B員警:不是你的?被告:你不要一直誣賴我啦!B員警:誰誣賴你了?被告:這個不是我的啊!B員警:他…(專有名詞)是寫什麼?(問A員警)A員警:毒啊!B員警:毒嘛吼!A員警:你多久了!(對被告說)B員警:是不是啦!我現在馬上帶回去驗!(對被告說)被告:那個真的不是我的!A員警:好啦!那沒關係!我們帶回去驗啦!好不好?B員警:帶回去驗!【畫面可見B員警以右手拉著被告左手臂要將被告帶返派出所】被告:你要帶回去驗,你抓我幹嘛?B員警:什麼抓你幹嘛?被告:我早上還要上班。

B員警:從你身上丟出來的!被告:我沒有丟東西。

B員警:沒關係!我看你要怎麼解釋,我剛剛都有錄影吼!被告:你錄影沒有關係啊!我沒有丟啊!B員警:我們四隻眼睛啊!被告:不是!我沒有丟啊!B員警:沒有丟?我管你的!被告:不是!我早上要上班,你不能這樣子抓我。

B員警:我跟你講喔!我為什麼不能這樣抓你?我剛剛目擊 你到底整個這樣丟下來。

被告:我沒有丟東西。

B員警:走!帶回去驗。

被告:不是,你抓我幹嘛?我現在要回家,我早上要上班。

B員警:我跟你講喔!你現在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被告:我沒有,那不是我丟的耶!A員警:好啦!你要不要配合?B員警:你再這樣我要用強制力了喔!被告:我一直說我沒有丟東西!你一直要賴在我身上。

B員警:誰賴你啊?被告:我沒有丟東西啊!B員警:沒關係!我們有密錄器,密錄器有。

被告:我早上要上班。

B員警:我跟你講喔!你現在上車。

被告:我早上要上班。

B員警:上車!被告:我早上要上班,你不能這樣抓我。

A員警:好啦!黃先生。

被告:我早上要上班,你現在抓我?B員警:你要不要跟我回派出所?不然我就叫支援過來抓你 !(指向被告)被告:我已經停下來讓你盤查了!我為什麼要跟你回派出所?B員警:好,沒關係!你不回。

【員警請求支援的無線電聲】A員警:你跟他說會稽國小啦!B 員警:五○(員警線上代碼)!再派一個或兩個人過來這 邊支援一下!A員警:地點啦!【員警請求支援的無線電聲】B員警:那個!會稽國小前面這邊!(對無線電說)A員警:春日路上的喔!B員警:春日路上的!(對無線電說)B員警:吼!是你的!(拿著方才掉落在地上之毒品對被告 說)被告:那不是我的!B 員警:沒關係!你要不要上車啦?你要不要上車?被告:我給你盤查!那你為什麼要抓我?B 員警:我為什麼不能抓你?從你身上丟出來的啦!被告:我沒有丟東西!B員警:不然我會賴你嗎?(大聲)被告:我已經講了!我沒有丟東西。

B員警:我會賴你嗎?被告:我不跟你爭,我沒有丟東西!【畫面可見B員警以右手抓被告左手臂,被告僅以手消極抵擋,如勘驗照片4。

】B員警:那我就直接上銬。

被告:我早上要上班,你為什麼要銬我?B員警:我直接上銬。

被告:我又沒有怎麼樣!你為什麼要銬我?【畫面可見B員警以右手抓被告左手臂,如勘驗照片5。

】A員警:好啦!黃先生!你!到底有沒有丟啦?被告:我沒有丟!B員警:沒有丟!哇!前面就只有你這台車!就掉這個東西 。

被告:我已經講了,我沒有丟了!A員警:那你還有沒有在用?被告:我沒有。

A員警:那我們帶回去驗!好不好?B員警:那我們回去驗!【畫面可見B員警以右手抓被告左手 臂】A員警:如果有…。

被告:我為什麼要跟你們回去?我早上要上班耶!我打電話給我家裡人。

【畫面可見被告以右手指向B 員警拉扯之左手臂,然並未有攻擊員警之舉動】A員警:等一下讓你打好不好?B員警:你打給…(人名)看他在不在。

(向A員警說)B員警:看他在不在。

(向A員警說)A員警:誰?【畫面可聽見B員警以無線電尋找某個員警】【無線電聲】被告:我早上還要工作,你不可以這樣子抓我啊!B員警:為什麼不能抓你?被告:我又沒有怎麼樣!B員警:你丟的啦!被告:我沒有丟。

B員警:沒關係!沒關係!你再辯啊!你再辯!沒關係!【無線電聲】A員警:我打給他。

(向B員警說)B員警:你跟他說那個密錄器,我們車上的密錄器。

(向A員警說)【無線電聲】A 員警:五○(員警線上代碼),在那個春日路快到向善街 這邊有個會稽國小。

(用無線電說)【無線電聲】被告:我沒有丟東西啊!A員警:黃先生!你要不要承認?被告:我沒有丟東西,我要趕著回家睡覺,我早上要上班,你們不可以這樣子抓我。

A員警:我知道!但是我們剛才在…。

被告:那我要打電話給我家裡的人,因為你們莫名其妙抓我 啊!A員警:那我等一下讓你打好不好?A員警:你剛才真的沒有從左手丟出來?被告:沒有。

B員警:他現在不跟我們回去啊!(透過電話跟支援員警說 )A員警:那那個東西怎麼會莫名其妙飛出來?被告:我就跟我沒有關係!你不可以賴到我身上來啊!B員警:好啦!沒關係啦!你在去跟檢察官講,好不好?被告:我為什麼要去跟檢察官講?B員警:我帶你去跟檢察官講。

被告:我早上要上班,我不要。

【畫面可見B員警以右手抓被告左手臂,被告消極抵擋B員警將其帶返派出所,如勘驗照片6、7、8】B員警:我跟你講,你現在在幹嘛!(左手拿著手銬指向被 告)A員警:好了!你不要動。

被告:你放開我!【畫面可見被告以右手指向B員警拉其左手臂之手】被告:我為什麼要給你抓?(大聲)【畫面可見被告逼近員警,然並未有積極攻擊員警之行為。

又畫面可見B員警仍以右手抓著被告左手臂,A員警則以左手抓被告右手臂,防止被告逃跑,如勘驗照片9 。

】被告:我為什麼要給你抓?(問B員警)B員警:你再這樣的話,我就要以妨害公務逮捕你!被告:我妨害什麼公務?我現在跟你講明白,我沒有丟東西。

我趕著要回去,早上要工作。

B員警:你沒有丟東西,那東西會從你身上飛出來?被告:我為什麼要給你搜查?B員警:沒關係!沒關係。

被告:我打電話給我家裡的人。

B員警:等一下再打。

A員警:等一下再打,我等一下讓你打。

被告:我現在就要打了。

A員警:我等一下讓你打。

B員警:等我們的警力到。

A員警:我們等一下讓你打,好不好?被告:我根本就沒有必要跟你們回派出所,你們抓我回派出所幹嘛?B員警:是不是,心裡有數啦!好不好!我沒有必要再跟你 講這麼多了!【畫面可見B 員警以右手拉著被告左手防止其逃跑,如勘驗照片10】被告:好!我等一下去我就直接打電話給我家人。

B員警:好啊!講啊!被告:我沒有丟東西,你硬要賴我丟東西。

A員警:那是四○(員警線上代碼)嗎?(對B員警說)被告:我早上要工作,那我問你工作的事情要怎麼辦?你自己講。

B員警:你自己有沒有在用,你自己心裡有數啦!被告:我沒有,我沒有在用,你現在回答我這個問題,我早上要工作,那你現在抓我,我早上要怎麼工作?A員警:好,工作是工作,你如果真的有用…。

被告:工作是我的工作,你不可以去耽誤到我的時間啊!B員警:喔~那這是誰丟的?被告:那不是我的東西!B員警:那我去哪裡生這東西出來?被告:那不是我的東西。

B員警:好~好~好~【畫面可見B員警以右手拉著被告左手防止其逃跑,如勘驗照片11】A員警:ㄜ,現場,好。

B員警:沒關係!我剛剛都有錄,因為他用衛生紙包著的啊 !【畫面可見B員警以右手拉著被告左手防止其逃跑】A員警:快點啦!這包是誰的啦?被告:不是我的東西。

B員警:好啦!不是你的啦!好啦!地上自己會長東西出來 啦!B員警:沒有,我密錄器剛好有拍。

(對旁邊支持警員說)被告:那跟我沒有關係。

B員警:好啦!跟你沒關係。

被告:沒關係,我等一下要打電話。

A員警:好啦!等一下讓你打,好不好?【畫面可見B員警以右手拉著被告左手防止其逃跑】被告:我現在就要打,你電話給我。

A員警:等一下再給你打,啊!你自己沒有手機嗎?等一下讓你打好不好?被告:我沒有帶啊!A員警:等一下我手機給你打。

【畫面可見B員警以右手拉著被告左手防止其逃跑,如勘驗照片11。

】B員警:是你丟的你就自己承認,在那邊!被告:我沒有丟。

【畫面中可見另一名支援警員到場,下稱C員警】C員警:他丟,就帶回去,就把他銬起來啊!被告:不是我丟的!【畫面可見該名C 員警伸出右手與其他到場支援之警員將被告壓制在地上,畫面未見被告有積極妨害公務之情事,如勘驗照片12、13、14、15、16】C 員警:那是誰丟的?(壓制被告)支援警員:不是你丟的是誰丟的?(壓制被告)支援警員:一定要這樣逮捕你,你才甘願!(壓制被告)支援警員:誰的?是誰的?(壓制被告)被告:不是我丟的啦!(被告遭壓制在地)支援警員:不然我們的眼睛會看錯是不是啦?(壓制被告)被告:我早上還要工作,你們不可以這樣對我啦!(遭壓制)支援警員:那是誰丟的啦?被告:我就說不是我丟的,警察怎麼打人啦!(遭壓制走向警車)」有本院勘驗筆錄可稽,並比對畫面及卷附照片,B 員警即陳威豪,C員警即蘇子煌。

㈡由上勘驗可知,被告於遭員警壓制時,密錄器畫面並未顯示被告有對任何員警實施強暴、脅迫之行為。

本院命桃園分局再行陳報案發現場其他員警之密錄器畫面檔案,經該分局以109 年4 月2 日桃警分刑字第1090017215函覆員警陳威豪之職報告以「已找尋不到該密錄器畫面」等語,是亦無其他客觀旁證證明被告於遭員警壓制時,有對員警實施強暴、脅迫之行為。

㈢非僅如此,證人陳威豪、蘇子煌於偵訊時,經詢以被告有何反抗動作,其等證稱「我們將黃馨輝的手反扣在後背,他的手一直有掙脫的動作。」

,再詢以被告有無具體出拳毆打之行為時,證人陳威豪證稱「在現場沒有,只有在地上他的手被反扣在後背時,一直有掙扎反抗的動作。」

等語,反而證明被告並未針對員警實施不法之強暴腕力或以口頭脅迫之。

㈣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於警方執行公務時,施加強暴之行為,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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