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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麗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麗卿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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