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桃交簡,1227,2020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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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THI HONG NGU(中文姓名:黎氏紅御)







張筱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所為之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1227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並所引用之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調偵字第21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並所引用之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調偵字第21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被告姓名所載之「LE THI HONE NGU 」均應更正為「LE THI HONGNGU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依被告LE THI HONG NGU 之外僑居留資料查詢- 外僑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及我國之居留證所載其姓名應為「LE THI HONG NGU 」,從而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並所引用之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調偵字第21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被告LE THI HONGNGU 姓名誤載為「LE THI HONE NGU 」,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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