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桃交簡附民,140,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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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何文明
被 告 蔡致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98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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