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桃交簡附民,149,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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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周莞旋


被 告 潘信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31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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