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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張語茹
徐慕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鄭又瑋律師
被 告 黃子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7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因原告具狀撤回告訴,而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首揭法規,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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