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桃簡,294,2020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徐文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徐文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上午7 時13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號之三和圖書館後方,見李素香所有、供其子林建宏使用之腳踏車1 輛放置在該處而無人看顧,即徒手竊取該腳踏車(價值新臺幣4,300 元)。

嗣李素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素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徐文志於前揭時地,將告訴人李素香所有之上開腳踏車1 輛騎離現場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1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素香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卷第23至24、79至80頁),並有現場暨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翻拍照片、員警職務報告及本院勘驗筆錄暨擷取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9至39頁,本院桃簡字卷第81至82、89至96頁),足認被告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惟被告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竊盜犯行,辯稱:伊最後將腳踏車停放在原處等語(見偵字卷第10頁)。

然查,證人李素香於偵訊證稱:伊兒子每天都去失竊地點查看,但是都沒有看到,腳踏車沒有尋獲等語(見偵字卷第79頁),又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僅見被告將腳踏車自停放處騎走,未見被告將腳踏車騎回原處停放等情,此有上開本院勘驗筆錄暨擷取畫面翻拍照片存卷可參,足見被告辯稱伊最後將腳踏車停放在原處等詞,實屬狡辯卸責,無法採信,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累犯情形:被告於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罪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4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嗣於105 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本院考量被告前案即因竊盜罪而經法院宣告上開內容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達3 年又再犯本罪,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本罪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縱於加重最低本刑之處斷刑範圍內再依後述審酌事項量處具體之宣告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本件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字卷第9 頁),及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因竊盜犯行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為腳踏車1 輛,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