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桃簡,335,2020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勇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2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勇安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3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4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前開2 案件與他案之罪刑,復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3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嗣於104 年7 月2 日入監服刑執行完畢,復接續執行另案拘役之刑,而於104 年9 月10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復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於本案又再犯相同罪質之罪,顯見被告未能知所警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仍有加重本刑規定適用之必要,且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罪紀錄,素行不良,竟仍僅為一己之私,恣意以徒手方式竊取停放路旁之腳踏車1 輛,供己代步使用,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

並參以被告於警詢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遭竊之腳踏車1 輛,已經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被告既未保有本件犯罪所得,此部分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2864號
被 告 唐勇安 男 38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
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勇安前因妨害自由、傷害、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3 月、4 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8 月10日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 年10月16日17時4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中壢圖書館前,將謝荷嫣所使用停放該處之未上鎖YOUBIKE 腳踏車(車號:000000,已發還)徒手牽離現場而竊取得手。
二、案經謝荷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勇安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荷嫣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及現場照片4 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以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孟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