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桃簡附民,35,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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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康秋麗
被 告 蕭明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桃簡字第28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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