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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鄭張明
曹鴻鵬
被 告 蔡忠亮
黃奕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30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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