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簡上,95,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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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荊冠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108 年度桃簡字第160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266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所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核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爰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並補充駁回上訴之理由如下。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所知道的告訴人李○婷個人資料都是她自己告訴我的,我曾經有一次去確認她就讀學校的資料卻是錯誤的,所以我以為她給我的資料都是假的,我就當成一個故事去網路上分享,沒有要洩露告訴人個人資料的故意等語。

三、本院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此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即明。

本案被告透過望網路散布之告訴人學校、主修及副修科目等,該屬自然人之教育資料,且可透過該資料直接識明告訴人,自該當本法所欲保護之個人資料,合先敘明。

(二)又按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定有明文。

再按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簡言之,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資料(即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例外基於法律明文規定等事由,方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除非有本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例外狀況,方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查被告雖以上開理由提起上訴,然被告利用告訴人個人資料之行為,並未符合本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舉之任一例外狀況,且從告訴人於偵查時證稱:我曾有邀約被告前往參加我的音樂會,但我不知道被告有沒有來,到我大學時約106 年3 月8 日時,被告也都還有聯絡我,我們是透過通訊軟體或簡訊斷斷續續聯絡等語可知(見106 年度偵字第15844 號卷第21頁),被告與告訴人往來時,便已知悉告訴人乃是就讀音樂相關科系,為具有音樂背景之人,甚至雙方時至告訴人已就讀大學時仍有往來,自難諉稱以為告訴人告知都是假資料,所以當成故事云云,被告前開所辯,顯屬為脫免刑責而杜撰之詞,要無可採。

(三)綜上,被告之利用行為,當已侵害屬於告訴人基於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內涵之個人資訊揭露自主權,所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自屬明確。

本件被告之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惠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古御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60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荊冠穎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荊冠穎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李○○並無意將其真實姓名、就讀學校、主修及副修專業等得以直接及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告知他人,竟虛構與李○○交往之情節,而將其所知悉之上開李○○個人資料告知網路遊戲中之網友,致李○○遭到肉搜,侵害李○○之隱私權、資訊自決權甚鉅,惡性非輕,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案發時係大學在學之教育程度、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康惠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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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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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661號
被 告 荊冠穎 男 23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嘉義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荊冠穎與李○○前因透過「漂流幻境」網路線上遊戲結識,荊冠穎明知李○○未同意提供其姓名、教育等個人資料供其利用,且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存在,竟基於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21時34分起至106 年4 月11日14時17分止之某時,與網友透過Line或Facebook通訊時,佯稱曾與李○○交往之事(詳如附表),將李○○之姓名及就讀學校、主修及副修科目等個人資料告知他人,足生損害於李○○。
二、案經李○○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 被告荊冠穎於偵訊中之供述,( 二) 告訴人李○○於偵訊中之指訴,( 三) 擷圖39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 日
檢 察 官 康惠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方雅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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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暱稱  │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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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鯉      │第一篇就是一個故事阿OAO 國中追一個女…          │
│          │TO△△:妳曾問我,如果可以選擇,我會不會選擇不要│
│          │認識妳,如果沒有認識妳,或許今天的我,早已化為塵│
│          │土,又怎麼還會有機會,走到現在?                │
│          │記得嗎?剛認識妳的我,是那麼的沒有自信甚至懦弱到│
│          │讓現在的我看來都覺得可笑的地步。記那封信那時候根│
│          │本不知道她住哪然後又失聯只能一間一間問第三次在一│
│          │起的故事比較黑暗也比較複雜下次說XD然後她叫李○○│
│          │我都叫她△△夢鯉就是因為她取的她是台灣一個蠻大的│
│          │黑幫幫主的二女兒得嗎?妳一次次的開導,助我走出低│
│          │潮,讓我擁有自信,生活步調回到正軌。記得嗎?曾經│
│          │有一次,我跟妳說,我不想呼吸了,妳什麼都沒說,三│
│          │小時後,妳打給我,跟我說妳在嘉義的高鐵站,我清楚│
│          │的記得,那時,是晚上十一點四十六分。為此,隔天妳│
│          │被記了一天曠課,為此,妳甚至跟妳父母吵架。      │
│          │我不解,為何妳可以對一個妳生活圈外的人那麼好,一│
│          │個僅僅只是網友的人這麼好,我曾問過我自己,如果是│
│          │我,我做得到嗎?妳曾說,我很悲觀。我也不否認,以│
│          │前的我是如此,現在的我也是如此,不同的,只是程度│
│          │的差別而已。妳說,妳愛音樂。妳希望往這條路的巔峰│
│          │邁進。妳說,妳要成為一個知名的女音樂家。讓世界看│
│          │到妳。所以,妳為此做出了無數的努力。……如今,妳│
│          │要離開臺灣了。我卻連送妳離開的勇氣都未曾具備。妳│
│          │希望我去送妳,但我卻又因為一己之私而拒絕了,我怕│
│          │我會崩潰於當場,我怕我會再一次進入低潮,我怕我會│
│          │再一次進入低潮,我怕我會…我想為妳做些什麼,但不│
│          │知道該怎麼做。我好沒用。妳離開後,我可能會再次陷│
│          │入人生的低潮,我可能會再找不到一個如妳知心好友,│
│          │我可能會再找不到一個如妳的知心好友,我可能會…罷│
│          │了,一切都已不重要,反正我們終究不會在相遇。去追│
│          │夢吧,我期待有一天,我能在電視上看到知名音樂家〝│
│          │李○○〞。                                      │
│          │別了,○○2012/9/5紫日。                        │
│          │身在殘香之處只願君安君道花香殘不知低頭見幽香踏遍│
│          │足下泥不曾駐足足邊花憶想當年君駐足卻是為了鞋中沙│
│          │一息君已成影獨留幽香願君回今日幽香已成蓮坐落水中│
│          │當自樂只願君安樂願君莫為水中蓮錯別身後幽梅願君莫│
│          │殘花香錯忘枝頭青鳥鳴                            │
│          │就是我以前是個很悲觀的人然後覺得很多原因覺得這個│
│          │世界沒有愛所以那時有自殺的念頭我就跟那時候認識沒│
│          │多久的她說她馬上坐高鐵來嘉義來找我後果就是我信裡│
│          │說的那樣她被她爸媽趕出來一個多月那時我16歲她17歲│
│          │後來我追到她她有一天突然密我說感覺我不像情人比較│
│          │像朋友然後當時的我根本不知道這只是她在暗示我要對│
│          │她更像情侶一樣我就很白痴的打了一長篇大意就是說原│
│          │來她覺得朋友比較好那就當朋友吧及至多年後她對我說│
│          │了一句話我才明白那時的我多麼笨她說:她永遠不知道│
│          │一個高中女生所要的愛情是什麼這是我跟她的第一次分│
│          │開然後我跟她分開沒多久我就後悔了因為一直還是放不│
│          │下她我又重新追了她一年直到有一次她在泰國遇到點事│
│          │情我直接借錢飛過去找了兩個城市一間間旅館問終於找│
│          │到她陪她解決事情回國後她答應再跟我再一起        │
│          │然後第二次分開就是她原本預計要出國留學十年以上我│
│          │們兩個覺得這樣距離太遠 對我們兩個都不好 而且她家│
│          │也不允許 所以協議分開然後我寫了上面那封信 那時候│
│          │根本不知道她住哪 然後又失聯 只能一間一間問      │
│          │第三次在一起的故事比較黑暗也比較複雜下次說XD    │
│          │然後她叫李○○ 我都叫她△△ 夢鯉就是因為她取的  │
│          │她是台灣一個蠻大的黑幫幫主的二女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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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      │OAO 後面的故事我要看一下硬碟裡的資料組織一下 有 │
│          │點亂                                            │
│          │我跟她都因為第三次在一起差點沒命 後來還是不得不 │
│          │分開                                            │
│          │大概就是 我有次去她家吃飯遇到她姊姊 然後她姐莫名│
│          │其妙喜歡上我 然後我不喜歡她 她就覺得得不到的 她 │
│          │就要毀掉 一直想要弄她妹妹跟我 後來我們出來談 迫 │
│          │於現實所以分開 沒明目張膽派來追殺 但是會找人喝酒│
│          │製造類似酒駕來撞我們 我們兩個月遇五次 (真是一  │
│          │個精彩的故事#)(那他現在人)○○○○○系(跟你│
│          │一樣大呀?)大一歲 她大(喔喔所以現在大三?)沒 │
│          │她休學過 現在○○ 找她是害她 只知道她也一直沒找 │
│          │男朋友 我一開始也是輾轉得知她有玩新劍三 才從舊服│
│          │找到新服 就為了找她(有點好奇○○系在幹嘛…唱歌 │
│          │?彈鋼琴?感覺很有氣質)蠻有氣質的 是說師姊妳如 │
│          │果不講話跟她倒是有點像XD ○○系有分主修副修一般 │
│          │主修不是○○ 副修就會是○○ 她主修○○ 副修○○ │
│          │對呀 她高中音樂會我有去 還會有個人獨奏會我會有票│
│          │到時師姊一起去嗎XD? 她知道我家 都會匿名寄來 對 │
│          │呀 每場我都會去 其實她也都會看到我 但是就是不會 │
│          │相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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