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043,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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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正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正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正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2月22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12月2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 年10月9 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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