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051,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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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學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 年2 月,於民國105 年5 月2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4 至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 年2 月,受刑人並於105年5 月28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7 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5 月15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85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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