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053,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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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聖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聖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合計5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7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 年7月確定,又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09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105 年7 月18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且受刑人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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