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115,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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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哲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36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106 年6 月1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3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5230 號核准假釋,且受刑人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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