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489,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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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令璿
受 刑 人 錢哲祥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令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錢哲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曾令璿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 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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