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614,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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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銘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銘昌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銘昌於如附件所示之日期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銘昌前於如附件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件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12月3 日,而如附件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件編號2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8 年12月3 日之前,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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