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723,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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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緯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緯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緯祥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40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李緯祥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109 年5 月1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9030061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再行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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