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724,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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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雄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雄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 月,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下稱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並業於民國109 年5 月5 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非字第162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75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6 月後,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3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受刑人於95年9 月26日入監,刑期自同年9 月21日起算,本院為該罪刑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裁判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罪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130 號函核准假釋,有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本院為上開受刑人所犯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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