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763,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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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柯啟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1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被告所涉罪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可認被告預期將受重刑宣判,為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相對增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8 年11月21日起羈押,復於109 年4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併自109 年4 月15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二、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嗣於本案羈押中經檢察官於109 年5 月7 日借提被告執行該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該案之刑期中,本院並已於同日停止被告之本案羈押等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執字407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乙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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