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992,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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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易豪


具 保 人 姚子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子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呂易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姚子緹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又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下午2 時10分許到案執行,並於同年12月18日將該執行傳票送達受刑人住所及具保人住所,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遂再次傳喚受刑人應於同年4 月23日上午9 時許到案執行,並於同年4 月6 日將該執行傳票寄存送達受刑人居所及於同年3 月31日送達具保人住所,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

嗣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分別前往受刑人之住居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

又受刑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及具保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

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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