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2028,2020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峻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31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