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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羽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羽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羽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 年11月,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 年5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7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月確定;
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3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2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8 年11月),受刑人於104 年5 月28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09 年5 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67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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