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2035,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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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俊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俊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俊榮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8 月,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並於109 年5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戴俊榮於105 年11月18日入監服刑,並於109 年5 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9016721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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