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2041,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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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來桂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來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來桂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8 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3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5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1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來桂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共2 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5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8 年3 月23日入監;

又被告另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共3 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7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並接續執行,且於109 年5 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11月7 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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