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2050,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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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馨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馨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馨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6 月2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33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2015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1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8 年6 月2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2110 號核准假釋,且受刑人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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