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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木發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木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木發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3 月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0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木發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2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59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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