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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語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語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語喬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9 月,並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語喬於106 年9 月21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9 年2 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1 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03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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