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政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政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6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11月30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