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788,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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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88號
被 告 陳建宏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曹智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9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經查:㈠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訊問後,對起訴書所載之犯刑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內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犯嫌重大,且依被告等前案紀錄表所示,均尚有他案待執行等情,堪認被告等有逃亡之虞,而有規避我國司法制度的高度可能性等情,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經本院裁定自109 年2 月1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借撥執行乙情,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4 月29日函文及其所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被告業於109 年4 月29日執行該案。

㈢是被告既已送執行他案,非由本院裁定在押,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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