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796,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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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謝淙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謝淙丞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1 萬元並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 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327 號、106 年度台非字第174 號裁判意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共2 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其後,受刑人前開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在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而傳拘無著,遂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通緝受刑人等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及桃園地檢署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執行卷內資料可佐。

惟查,受刑人已於109 年4 月24日為警緝獲並入監執行,並於同年月28日撤緝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是以受刑人前雖曾逃匿,惟其既已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不可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上開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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