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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阿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阿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阿生因犯服用酒精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車輛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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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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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服用酒精致不能安全駕│服用酒精致不能安全駕│ 竊盜罪 │
│ │駛動力車輛罪 │駛動力車輛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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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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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 月22日 │108 年1 月23日 │108 年3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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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79號 │第3223號 │字第12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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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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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桃原交簡字第 │108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85│
│事實審│ │ 57號 │ 16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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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3月13日 │ 108年5月22日 │ 108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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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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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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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桃原交簡字第 │108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85│
│判 決│ │ 57號 │ 16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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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4月8日 │ 108年6月17日 │ 108年6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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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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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罪 │ 竊盜罪 │ 竊盜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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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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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 年2 月10日 │108 年3 月23日 │108 年3 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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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3027號 │第14959號 │第100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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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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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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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19│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38│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90│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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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6月3日 │ 108年11月13日 │ 108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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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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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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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19│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38│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90│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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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7月8日 │ 108年12月9日 │ 109年1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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