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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聖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聖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 年3 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所受徒刑已執行完畢,即無付保護管束之餘地。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41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壢簡字第1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 年)。
受刑人於108 年3 月5 日入監執行,刑中尚執行另案拘役20日,於109 年3 月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出監收容人資料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既已於109 年3 月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核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要件不符,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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