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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耀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1 月。
於108 年4 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9年3 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付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林文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㈠於107 年12月28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694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8 年1 月28日判決確定;
㈡於108 年4 月19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222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同年8月14日判決確定。
上開㈠㈡刑期,復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9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42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同年12月16日確定,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嗣受刑人於108 年4 月22日入監執行,業於109 年3 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5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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