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830,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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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伯堅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伯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伯堅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11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3 月3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108 年3 月31日入監執行後,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1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5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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