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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庚佑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庚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庚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9 年3 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3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5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5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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