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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廷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廷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廷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 年9 月,於民國104 年7 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9 年3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45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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