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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馬晟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開庭時已全部坦承,且3 月25日判決,並無逃亡之理由,請使被告可以回家跟家人相聚等情,爰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查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9 年3 月27日執行接押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3 月23日中院麟刑孝108 金訴55字第1090023979號函及借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繫屬案件簡表各1 份附卷可憑。
準此,本件被告自109 年3 月27日起因另案執行接押,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之問題。
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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