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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永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永杰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永杰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5 月6 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3 罪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乙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292 、759 號與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16 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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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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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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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年。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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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2日 │106年5月17日 │107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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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580號 │第5591號 │第183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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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桃園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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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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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59號 │ 107年度訴字第292號 │ 107年度訴字第916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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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04月03日 │ 108年06月21日 │ 108年0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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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桃園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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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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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59號 │ 107年度訴字第292號 │ 107年度訴字第916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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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05月06日 │ 108年08月26日 │ 108年09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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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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