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丙淋(原名黃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丙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丙淋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96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