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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晏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晏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晏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何晏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3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63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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