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964,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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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謀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謀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9 年3 月13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公共危險,經分別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108 年2 月19日入監服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9 年3 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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