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980,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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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智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2 年確定,於民國107 年4 月7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智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4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107 年4 月7 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3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2121 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11月1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10月1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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