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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世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記載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經查,「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刑法第42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使易服勞役期限逾一年,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此誤算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解釋要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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